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论哪种裁判观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
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论哪种裁判观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
一、人防车位停车费归地产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
裁判观点: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地下车库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本案地下车库面积不应计入公摊面积(人防工程不计入公摊面积)。地产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投资建设主体依法享有车库平时使用权,停车费收益亦应归地产公司所有,业委会关于请求返还停车费会导致地产公司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案例:(2015)浙杭民终字第3605号、(2016)浙10民终430号、((2016)闽08民终362号、(2017)辽02民终9819号、(2017)粤06民终12082号
不同裁判观点:因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其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以及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最初投资修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时,其已经将修建成本纳入了建设项目的总成本之中。在业主支付对价购买了开发商建造的地面住宅建筑之后,地下人防车位因其特定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业主即成为了地下人防车位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者。其最初的开发商的投资者身份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转移给全体业主。
裁判案例:(2020)赣10民终991号
二、人防车位到底能不能卖?
裁判观点: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
裁判案例:(2020)鲁01民终213号、最高法民申4493号
三、人防工程车位能查封吗?
裁判观点: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单位在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使用证的情况下,对相关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单位的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法院查封相关车位。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