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家为了吸引眼球或者牟取更大的利益,在商品说明中有意无意地对商品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作出不实的描述,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退换货解决,也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观点主旨】
商家对商品描述不一致又未作出重点提示,引起消费者认识错误的,构成欺诈。
【相关案例】
(2022)鲁01民终2664号
【案情回顾】
林某在淘宝上经营网店,出售显卡等商品。涉案显卡出售页面商品介绍为:“商品类型:全新;成色:全新”,商品详情描述为:“绝非以太矿卡,工包如新,保修至2023年!”消费者王某购买前,客服告知:“工包,原厂保修至2023年7月”。王某下单后支付货款及运费6万元。王某收货后通过淘宝客户反映商品不是全新等事项。由于卖家不同意退货,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王某与林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林某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的网页中标注商品类型为全新,商品详情中描述成色为全新,又描述“工包如新”,前后出现矛盾。在商品描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林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在网页中对“如新”作出重点提示和说明,但其并未作出,从而引起消费者认识错误。在商品出售前,店铺客服仅告知工包,未明确告知商品“如新”或“拆机产品”。据此,法院认定林某具有隐瞒真实信息,使买家作出错误认识,林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该案经过二审,最终判决林某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今年618刚刚过去,仅仅京东一个电商平台,在这一波大促中总成交金额3793亿元,同比增长10.3%。网购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采购的重要途径。部分商家为了吸引眼球或者牟取更大的利益,在商品说明中有意无意地对商品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作出不实的描述,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退换货解决,也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信息网络买卖购物中,法院对“欺诈”的构成认定标准还是相对宽松的,这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推动网络电商平台的自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