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23945066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团队
团队成员
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行使权利及救济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意见指出:《建工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扭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次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扭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

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名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

(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二、主要救济途径

1、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的事实,挂靠人则可依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不知道存在挂靠事实的,挂靠人则可依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但若出现“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行使债权人代位权。